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配合,配合与要求

admin 46 2025-01-13 编辑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即被投诉或被复议的行政主体)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以配合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

1. 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说明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 提供证据: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3. 参加听证: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会,并陈述意见。

4. 执行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当执行。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 说明情况: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原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情况,并自行纠正。

6. 保持中立: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应当保持中立,不干预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审查和决定,也不对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报复或歧视。

7. 其他配合义务: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相关程序规定,被申请人还应当履行其他必要的配合义务。

总之,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和审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材料,以帮助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配合,配合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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